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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南昌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南昌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全市性文艺家协会、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文联和行业文联所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南昌市文联是江西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南昌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担负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南昌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南昌市文联的职责是:对各团体会员和包括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在内的广大文艺工作者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南昌市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推动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不断增强组织活力、组织向心力、组织吸引力和行业影响力,建设文艺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第五条  南昌市文联及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基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南昌市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全市基层文联的工作。各团体会员主席团选举结果和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南昌市文联备案。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南昌市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加强网上文联建设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南昌市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聚焦革命题材、现实题材和南昌特色题材等,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用跟上时代的精品力作开拓文艺新境界。

第八条  南昌市文联积极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培养、发现、扶持、凝聚文艺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队伍,坚持弘扬正道,在追求德艺双馨中成就人生价值。

第九条  南昌市文联积极促进文艺界大团结。加强同各兄弟城市文联、我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形成我市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合力。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加强中外人文交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南昌形象。

第十条  南昌市文联积极扩大工作覆盖面,关注基层、青年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发展,推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联络服务机制。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吸收其中的优秀人才成为会员,并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展演展示、评比奖励、宣传推介等方面为其搭建平台。

第十一条  南昌市文联加强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及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文联系统的组织优势和文艺界人民团体的专业优势,广泛深入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引导文艺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服务人民群众,让文艺的百花园永远为人民绽放。

第十二条  南昌市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南昌市文联依法开展本市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南昌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南昌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文联为南昌市文联团体会员。                                                                                                                                                        

全市性行业文联和全市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有关手续,经南昌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南昌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南昌市文联章程,执行南昌市文联决议,负责完成南昌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南昌市文联的活动;对南昌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南昌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南昌市文联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南昌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南昌市文联党组在文联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十八条  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文艺工作者代表,市文联领导、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  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南昌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南昌市文联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南昌市文联章程;

(四)选举南昌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南昌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二条  南昌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委、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议南昌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南昌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南昌市文联委员会由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市文联根据工作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选举后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南昌市文联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常委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南昌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南昌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代行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市文联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团中的驻会成员主持。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按有关程序增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南昌市文联经主席团决定,可聘请荣誉委员。

第二十九条  南昌市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南昌市文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南昌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南昌市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南昌市文联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南昌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NANCHA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为“NFLAC”。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南昌市文联。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南昌市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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